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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金融开放对中国意味着什么?为什么我们要如此重视金融开放? 金融开放是中国加入WTO后最重大的开放,是一场深层次、重大而系统的改革。
日均处理业务1.34万笔,金额3184亿元。间接参与者无需在CIPS开户,但需要在直接参与者开立账户,委托直接参与者通过CIPS办理人民币跨境支付结算业务。
根据SWIFT 2021年年报,SWIFT协会的董事会成员中,北美和欧洲国家占据了19个席位(见表1)。未来,将继续以CIPS标准收发器为载体,推动中国金融标准体系建设。随着当时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商业银行迫切需要更加便捷、安全和低成本的跨境支付信息传递方式。在支付的三大基本流程——交易、清算、结算中,CIPS承担人民币跨境清算功能,而SWIFT负责传递在交易、清算过程中的支付指令等信息。SWIFT被武器化引发了国内外关切。
首先,CIPS的定位是支持特定币种(主要是人民币)在特定情境下(跨境支付时)的清算需求,是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主要支持本币的清算系统。其次,SWIFT在国际清算体系中起着信息传递作用,最终的资金清算是由其连接的各国家和地区支付清算系统在收到支付指令后完成。第三类法律风险源于海外金融监管机构的不当执法。
三是加快风险管理人才队伍建设。第二类法律风险源于我国商业银行对所在国法律制度认知不足引致的不当行为。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后,各国持续强化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力度,我国商业银行海外分支机构的合规压力随之提高。由此,一方面应通过各种路径和方式,加快培养既精通金融业务又熟悉所在地法律、税务及监管制度的复合型国际化人才队伍。
为此,应系统客观地研判国际政治经济金融形势,深入分析市场环境和发展趋势相关法律的影响,充分估量各项业务的风险敞口,动态评估法律风险的条件、路径、程度和破解之计。随着巴塞尔协议的不断完善,各国也纷纷加强了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力度,无论是对资本的要求还是对流动性的要求都更为严格。
除此之外,全球政治经济局势动荡,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经济体以经济制裁作为打击其他国家的重要手段,出台的相关制裁条例也会对我国商业银行海外分支机构的经营造成影响。另一方面,要强化对商业银行触犯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增强监管威慑力。进入专题: 商业银行国际化 法律风险 。第一,优化业务模式,提升盈利与融资能力。
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国际化的重点区域由发达经济体向一带一路沿线新兴国家转变。近年来,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经济体,凭借着强大的政治经济实力,或者通过制定本国的法律直接干涉他国在国际金融市场中的活动,或者通过所谓制裁限制非本国商业银行的正常业务活动。一方面,应持续完善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体系,扩大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对商业银行业务的覆盖面,对违反公司治理、侵害客户权益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除了东道国的法律制度、监管要求复杂化提升了合规合法难度外,我国商业银行业务国际化中的法律风险在一定程度上来源于对相关国际法律及其趋势变动的认知不充分甚至误解所引致的业务行为不当。
自2015年以来,我国商业银行一些国际业务多次受到海外监管当局处罚的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反洗钱内控制度不完善,二是履行反洗钱的三大核心义务(包括客户身份识别、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不充分不到位。在此背景下,已签订的金融协定执行在相当大程度上依赖于签字国的经济实力和军事力量。
不同国家不同法律管辖范围上的差异,不仅会使我国商业银行陷入两难境地,也会造成我国商业银行国际化法律风险涉及的主体范围增加(既包括在东道国的海外分支机构,也包括涉及跨境业务的其他分支机构甚至母国总行),导致法律风险更加复杂且难以预测。对国际化中的法律风险,应形成包括识别、评估、监督、控制等全流程的风险管理体系。
这些问题也暴露出我国商业银行在开展全球化业务经营中仍延续着固有思维,未能及时适应当地法律法规与监管政策的变化,对发达国家等监管机构在反洗钱方面的执法力度缺乏足够的重视。另一方面,美国等发达国家利用在国际金融市场中的霸权地位,行使域外管辖或长臂管辖,使得我国商业银行陷入两难境地。同时,我国商业银行海外分支机构的本土客户占比较低,融入当地市场的程度不高。近几年,银行业监管向着可持续、绿色等取向倾斜,预期后续会有一系列绿色经济活动的清单出台,要求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与此对接。例如,中国银行的跨境业务与贸易融资,中国工商银行的跨境并购,中国建设银行的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招商银行的个人财富管理业务等。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客观上要求我国商业银行注重国际化的提质增效,着力应对和化解国际法律风险。
虽然我国商业银行海外分支机构的规模与数量持续扩展,但全球化布局的质量依然较低,海外市场拓展与业务深度不足。另一方面,应努力在海外分支机构所在地招聘通晓金融、法律、财务等复合运作的人才,形成在国际金融市场上能够独立作战的专业化团队。
近几年来,我国商业银行涉及的境外诉讼案件增加,不仅与海外分支机构直接开展的业务相关,还有因商业银行作为被告或被执行人在中国境内的开户行而卷入诉讼。一方面,应深入分析当地市场的具体情况与自身发展特点,寻找业务新突破点,开发新业务。
但也要看到,随着国际金融形势的复杂化,我国商业银行海外分支机构面临的法律风险持续增加,风险事件时有发生,多家中资银行海外分行因触犯所在国的法律底线被处罚。另一方面,与金融科技相关的消费者保护问题成为许多海外监管当局的关注重点,但在我国境内尚未就此形成统一规范的金融监管机制。
第三,提高境内金融监管的依法惩处力度,推进我国商业银行的法律意识提升。在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的基础之上,推动金融产品创新。对各类关联交易依法依规展开过程监管,以此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与金融安全。一方面,一些国家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商业银行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巴塞尔协议指出,对跨国银行应该予以充分监管,这就要求东道国与母国的金融监管部门对跨国银行进行双向监管。法律环境的不成熟使中资商业银行在拓展业务时,面临无规范可循、在发生法律纠纷时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等法律风险。
对我国商业银行国际化来说,有效防范国际性法律风险至关重要。一些国际间签订的金融协定并不直接具有法律约束力,签字国可依据利弊权衡选择性采用其中的一些条款,在情势不利时甚至可以选择退出。
这些海外分支机构也成为东道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海外中资企业、所在地企业和个人提供了持续增长的金融服务。法律风险事件一旦发生,通常会伴随着较大的直接成本(如诉讼费用、罚款等)和间接成本(如声誉受损、业务受限制等)。
对那些已习惯于母国监管环境的商业银行来说,在拓展海外分支机构的业务中,需要特别注意适应当地的监管要求,同时各国商业银行的监管规则与法律体系日益复杂,也将给我国商业银行的海外经营带来新的挑战。应对国际法律风险的可选之策 经济金融全球化是国际金融发展的必然趋势,国际金融运作中各种法律风险的出现是这一进程的必然产物。金融科技的兴起为商业银行海外分支机构的业务创新带来了机遇,但同时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也使得法律风险更容易暴露。从长期来看,商业银行海外业务拓展中的强监管是一个必然趋势且有着持续强化的可能,为了满足海外东道国监管当局的监管要求,商业银行应不断优化业务模式,提升在东道国市场的份额,提升自身的盈利能力,保证具有足够的流动性来源与资本获取渠道。
截至2021年末,我国商业银行在27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设立了48家一级分行、17家子行与5家代表处。另一方面,应加强对海外市场的研究,适时调整全球化布局,提升金融产品与金融服务的多样性与专业性。
一方面,我国金融科技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尚需完善。我国的法治建设尚在进一步完善过程中,银行业领域中的监管执法存在处罚力度偏低、处罚法人机构较少、处罚意识不够、执法尺度不统一、处罚透明度不高等问题,商业银行违法行为成本较低。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经济金融环境不够成熟,特别是法律制度环境也尚未完善。在近年来中资银行海外分支机构被处罚的案例中,东道国监管当局均处以较高金额的罚款,更为重要的是,法律风险会直接影响中资银行海外分行在国际市场的声誉,情况严重时可能会放大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阻碍其进一步发展与经营。